8月27日消息,据媒体报道,上海某公司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期间,吴某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随后公司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吴静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旷工的本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制度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推定为旷工半日或一日,与客观事实不符,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吴某2020年9月的缺勤时间,客观上尚未达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部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计算出其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六天,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
文章来源:
快科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346732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已特别标注为本站原创文章的,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