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4 日消息,国家认监委 11 月 3 日发布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5〕144 号)关于“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但符合旧版本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的要求,为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电动自行车指定认证机构对依据旧版本标准出具的有效 CCC 认证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全部予以注销;对依据旧版标准出具、处于暂停状态且不能恢复有效的 CCC 认证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全部予以撤销。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若违反上述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自 2025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2025 年 9 月 1 日起,不得生产、出厂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一是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针对弹性软垫材料、纺织品、皮革、电气回路导线等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分别规定了防火阻燃指标。
二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
三是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
四是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增加了 6 类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五是提升了制动性能要求,减小了车辆最大制动距离。
六是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 55kg 提升到 63 kg。
七是新增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八是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其中对于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九是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十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十一是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新标准额外给予 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 3 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1 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