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斗破苍穹》美杜莎形象被抄袭,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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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4 日消息,随着 AI 创作兴起,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模型、训练数据等前沿科技问题引发了诸多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上海高院公众号昨日发文称,11 月 3 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

附案情回顾如下:

被告李某系平台用户,其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二十余张,做成美杜莎图包。李某使用平台的“训练 LoRA”功能,将美杜莎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两款美杜莎 LoRA 模型。经过平台机审,被告李某将案涉美杜莎 LoRA 模型发布在自身账号中。其他普通用户使用案涉美杜莎 LoRA 模型时,通过输入不同提示词,能够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

原告公司认为,“美杜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涉美杜莎 LoRA 模型能够定向生成美杜莎角色形象,被告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原告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平台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形象的 LoRA 模型,在“动漫专区”中存在大量涉嫌侵犯《斗破苍穹》其他角色形象的 LoRA 模型,被告对此放任,没有尽到平台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二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平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0 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 万元,二被告在 15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美杜莎”一词主要是指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独创,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同时,作为平台方,被告公司并不构成侵权。LoRA 模型本身以及提供“训练 LoRA”功能作为技术,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并无侵权属性。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下架,也及时通知了共享数据的海外 AI 平台,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被告李某庭审中陈述,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已全面停止侵权。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杜莎”一词最广为人知的含义是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原创,并且“美杜莎”一词含义丰富,多部漫画、小说、游戏的角色名称、歌曲名称、植物品种名称等以“美杜莎”命名,所以原告主张“美杜莎”作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保护依据不足。

另外,平台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美杜莎 LoRA 模型,并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通知了海外 AI 平台,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义务,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一、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所享有的《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 3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2 万元;

  • 三、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