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据悉,2021年7月18日,张某某、李某某两人为“改命”,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的“天下奇观”碑刻、“孔子登临处”牌坊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未了”石刻等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多处涂写。
两人共计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6处、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同时,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文物古迹和生态服务价值,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显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李某某单处罚金;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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